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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是这样定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可以把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因过错和因意外原因造成的两种情况。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即不放任也不希望事故后果的发生。意外原因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运行的车辆由于无法预料且无法避免的情形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例如,因地震、台风、山洪、雷击或者车辆操控突然失灵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的伤害事件。
当驾驶人发现已经发生或者怀疑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无论该车是肇事车还是受害车,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还是单纯财产损失的事故,驾驶人都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把车停下来,并且要保持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的原始状态。明知发生事故不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车的,属于有意变动现场,驾车逃逸的更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发生的地点、空间,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是勘查交通事故、提取交通事故证据、还原交通事故过程的需要,也是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
保护现场是车辆方当事人的义务。如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车辆与车辆相撞,那么双方驾驶人都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如果是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相撞,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往往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丧失了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能力,车辆驾驶人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假如交通事故造成了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毁损,驾驶人必须报警等候处理,不得擅自驶离。为了防止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当事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